5月30日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貴州省林木種苗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標志貴州省林木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以及林木種苗生產經營和管理即將有法可依。
記者了解到,《條例(草案)》對林木種苗進行明確定義,即指林木的種子和苗木,包括籽粒、果實、根、莖等。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種質資源普查、保護、利用、林木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等活動,都應遵循《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規定,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以及林木種質資源保護點內禁止六項行為: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種質資源;擅自引進外來物種;傾倒和堆置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排放廢氣、廢水;露天采礦、挖砂、取土;開墾、狩獵、放牧、燒荒;其他破壞林木種質資源的行為。違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林木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條例(草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之一的,可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經區域試驗證實,在一定區域內生產商有較高使用價值、性狀優良的品種;優良種源區內的優良林分或者良種基地生產的種苗;有特殊使用價值的種源、家系、無性系或者品種;引種馴化成功的樹種及其優良種源、家系、無性系或者品種。
需要注意的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